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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房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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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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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将《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靖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ingjiang.gov.cn)以及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szsban@163.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靖江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邮编214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接待地点: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系市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靖政规〔2012〕20号)、《市政府关于对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作部分调整的通知》(靖政规〔2015〕2号)和《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靖政规〔2017〕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泰政发〔2021〕115号),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人

靖江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被征收人: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范围

南至中洲华庭小区北侧、北至江阳路、东至学府公寓西侧、西至姜八路。(详细地址见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征收红线图)。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五、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总户数约61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8000平方米。

六、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按原房屋用途进行产权调换。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后,结清差价。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实行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七、评估机构选择及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方式

(一)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拟参与评估机构名单,公布7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征收部门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投票方式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泰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八、征收补偿

(一)经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格为:

住宅房屋:12380 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靖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靖政规〔2017〕4号)评估确定。

(三)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

1.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存在他项权利、查封等情况的应作备注提示。

2.以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3.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继承人凭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公证手续,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继承人无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的,原则上以所有合法继承人为产权共有人进行调查认定。

4.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分割转让、赠与他人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该房屋为按份共有产权,按一户调查认定。

(四)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1.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批准手续上的用途为认定标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征收调查确定的用途为准。

2.房屋面积。

(1)房屋面积参考产权证或购房手续,结合实际测量,按征收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2)成套住宅、单位房改房住户未取得职能部门批准,自行封闭采光井或利用公共区域(天井、楼顶)、国有空地自行搭建建筑不计算房屋面积。

(3)非住宅房屋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3.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五)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原地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交房之日止。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公告规定的交房之月止,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及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1.仅有被征收房屋一处住房;2.被征收人户口和被征收房屋一致,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公示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0000元,也可选择政府指定安置的一套6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安置的经济适用房超面积部分按市政府相关批文结算房价。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八)简易设施等的补偿。

成套住宅住户未取得职能部门批准,自行封闭采光井或利用公共区域(天井、楼顶)、国有空地自行搭建建筑或披棚等按重置结合成新价进行评估。

(九)相关设施移装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等设施移装补助费用按《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泰政发〔2021〕115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两次移机进行结算。

(十)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签约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签约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未签约或虽签约但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如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还可以按房屋住宅性质评估价值的8%给予奖励。

非住宅非营业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九、安置用房

(一)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靖江市电大、工校地块安置房(安置房位于该地块东南侧)。

(二)安置房户型(面积)规定选择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110平方米以内(含110平方米)可选择安置房125平方米系列户型;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110平方米~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可选择安置房180平方米系列户型。(具体面积以竣工交付房产测绘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价格。

住宅安置房标准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2680元。

1.层差系数。

中高层、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以中间层为标准层,标准层系数为1.00,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系数±1% 。

2.房价结算办法。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所有补偿金额、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清。

3.签约后腾房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天。择房顺序按照腾房验收证明顺序号进行排序。超过奖励时间腾空交房的,取消奖励补偿。

4.产权调换用房的选择采取“先签约,先腾房,先择房”的方式,被征收人在腾空交房的基础上,凭被征收房屋腾房验收证明和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择房,具体择房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物管费、层次差、公共能耗费、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6.强制搬迁周转用房为中鼎花苑。         

十、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十二、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5天内。

十三、搬迁奖励期限

搬迁奖励期限分两个签约时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第一阶段;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31天起至第35天为第二阶段。

十四、其他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指不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市场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信息来源: 靖江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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