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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可怕!事发某酒店,靖江男子胁迫一人脱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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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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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引起了小编的关注。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114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峰,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人丁某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军,江苏某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峰犯抢劫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明、检察官助理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峰及其辩护人孙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峰至本市雨花台区,以嫖娼名义进入该公寓xx酒店xx室内后,采用勒住脖子、胁迫脱光衣服等暴力、胁迫方式抢走被害人曾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78元。

被告人丁某峰于2020年10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丁某峰的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峰的供述与辩解;5.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峰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手机不是被告人丁某峰抢劫的目标,系抢劫未遂的意见。经查,被抢物被害人手机具有价值的同时,还有支付功能等财物属性。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丁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丁某峰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隔日便被警方抓获,

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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