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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靖江这家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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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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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这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7月7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这家单位:靖江市华宝电镀厂,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这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13号
当 事 人:靖江市华宝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37137
投 资 人:陈桂华
住 所: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3日、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倾倒在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东北侧垃圾堆场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6月3日、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0张,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2、2020年6月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伟民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2020年6月3日,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顾明清、2020年6月4日,你单位职工赵留荣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李伟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李伟民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6、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倾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来源:靖江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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