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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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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5月12日发布的数据,4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为3.8%,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为6.0%,符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全市统一启动4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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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1.泰州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为220元/人;
2.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及姜堰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地方实际,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启动第二档执行,补贴标准为170元/人。
▲发放范围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2020年3-6月阶段性保障范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6.工会登记在册的特困职工
▲发放时限
确保在5月20日前发放到位。



来源:泰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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