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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大胆!靖江一男子竟然冒充警察诱骗女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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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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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
冒充军人、警察的诈骗案屡见不鲜,
犯罪分子多是利用群众
对军人、警察的信任实施诈骗。


2021年4月6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消息,
靖江一男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起诉。


被告人曹永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花苑**幢**室(户籍地靖江市**北路**号**室)。被告人曹永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永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永胜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罪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曹永胜冒充江阴市公安局警察、靖江市公安局警察,以谈恋爱为名,诱骗王某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亲戚生病要随礼、工作要送礼等为借口,骗得王某甲计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曹永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警用春秋执勤服、警用肩章、奖杯等物证;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永胜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曹永胜冒充警察与王某甲同居期间,利用借用王某甲手机之机或盗用王某甲手机,采用在王某甲支付宝花呗、借呗及美团上借款,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转至自己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手段,窃得王某甲人民币计409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曹永胜采用上述手段,在王某甲花呗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永胜采用上述手段,在王某甲借呗内窃得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曹永胜采用上述手段,在王某甲花呗内窃得人民币2900元。

4.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曹永胜采用上述手段,在王某甲借呗内窃得人民币4000元。

5.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永胜采用上述手段,在王某甲美团内窃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曹永胜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永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永胜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永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永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招摇撞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3月5日


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
深得广大市民的信任,
犯罪分子却利用了这种心理
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实在太可恶!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在交友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
在无法甄别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
千万不要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和各种说辞
尤其对涉及到金钱方面的往来,
更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财产的损失。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请立即报警。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新靖江论坛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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