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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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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8 11: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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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民为方便生产、生活而建设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农民才有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更不能用于交换或者置换其它物产。由此可见,非法侵占他人宅基地显然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作为基层政府、党员干部,理应主持公道正义,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正当权益。而发生在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九一村的一起侵权行为,却让我们看到了个别领导、干部的所谓“担当”和“作为”,受损农民却告状无门,问题久拖不决,继而也引发了一系列家庭、社会矛盾。靖江市马桥镇九一村西刘家埭的刘明章、陈玉芳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刘月楠早年应征入伍,户籍地为北京,在西刘家埭也未取得承包地经营权,也无宅基地;小儿子刘月江自小在西刘家埭长大并结婚成家,分得该组承包田3.42亩,同时分得宅基地一块(由于早年务工、女儿上学,没有经济实力在宅基地上建房,临时与父母同住)。2009年,马桥镇根据靖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进行农民集中居住点试点工作。2010年10月,刘月楠(当时在北京卫戍部队服役任职)向镇、村两级提出申请入住马桥镇新农村二期,所有申请材料均由镇、村两级干部帮助填写、伪造,并将本应属于刘月江的16—1宅基地证明是刘月楠的,刘月楠在2012年11月择房后于2014年6月将联排别墅出售,得房款59万元,获利37万元。从刘月楠申报材料来看,刘月楠只在售房协议上签过字,所有手续均由他人代办、代签,可见镇村两级干部为了刘月楠进点一事殷勤献媚、煞费苦心。根据入住新农村相关政策,刘月楠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没有资格申请入住新农村的,如果他早年在农村拥有宅基地,那么也可以用宅基置换的方式申请进点,但刘月楠在西刘家埭并没有宅基地,那怎么才能使刘月楠拥有宅基地顺利通过审核进点呢?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那就是将刘月江的16-1号宅基地填入刘月楠的申报表“宅基地坐落”一栏内!刘月楠没有承包田怎么办?那也没关系,只要把刘月楠和他父母放一起作为一个家庭就行!因此,刘月楠的申报进点材料《农村居民集居申请户基本情况表》上就有了3.61亩承包田。这种权势攀附、沆瀣一气,靠伪证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简直让人憎恨、令人发指!当刘月江得知自己的宅基地被侵占,便向镇政府和刘月楠提出异议。按理说,作为大哥的刘月楠,身居北京卫戍部队师级领导干部,应该有处理家庭矛盾的责任和能力,但他却撺掇父母刘明章、陈玉芳夫妇倆,起诉刘月江不尽赡养义务,一纸诉状将刘月江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马桥镇政府为妥善化解兄弟、父子母子之间因刘月楠进点而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刘明章、陈玉芳夫妇作为甲方与刘月楠、刘月江作为乙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时法院判决已经下达,对方隐瞒了判决书,镇政府调解时并不知情),刘月江根据协议约定按期向九一村村委会打款父母的生活费(700元/月),但刘明章、陈玉芳夫妇却不予理会,屡次三番到靖江市人民法院上访,要求依法执行刘月江。作为父母,本应一碗水端平,即便做不到,也不应该厚此薄彼,更不该欺贫爱富、区别对待!刘月江对大哥和父母的所作所为极为失望,面对自己无家可归、无地建房的窘境愤恨不已。数年来,刘月江先后向省巡视组驻靖江市国土局办事处、靖江市纪委、泰州市纪委、中纪委、北京卫戍部队及民政部纪委(刘月楠2017年转业安置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任职调研员)反映问题,省巡视组至今无任何回复,靖江市纪委和民政部纪委虽然对刘月江进行了回访,但均无处理结果,刘月江的宅基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不禁要问,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何在?责任担当何在?群众举报反映的违纪问题为何久拖不决甚至石沉大海?!农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正义得不到伸张,还要法律、纪律何用?难道要等到引发流血事件、恶性事件才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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