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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刷到一个抖音,靖江本地的。一位妇女在提醒大家:“当心哦,有交警躲在那里抓电瓶车,头盔戴起来”。有图有真相,应该不假。
看了以后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执法和被执法者是一对矛盾,正如猫和老鼠,不可能相敬如宾的。但是,“警察”前面有个定语,叫做“人民警察”,警民本是一家,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罚款而执法,为了执法而采取一些鸡鸣狗盗的手段,这就说不过去了。
说本地的事情容易惹麻烦,说一件外地事吧。重庆一货车司机被交警拦下,证照齐全,也没超重,但还是被交警用放大镜找到一个问题,说他的车后牌照有故意遮挡之嫌。结果罚款200元,扣12分。这个司机不是软蛋,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法院最后判交警队败诉。理由如下:1、司机没有遮挡牌照的故意。要存心想遮,应该把车前牌照也遮起来。2、司机的车后挡板上,按规定喷涂了大号的牌照号,且清晰可见,丝毫不影响识别。交警队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另外加判交警队赔偿司机误工费2万元。
难得一见,猫被老鼠放倒了!我看了以后想到自己的一件事,感到汗颜。自己就没有这位司机大哥的勇气。说出来给大家听听。
前段时间开车出门,开到东环那边,被交警拦住,我气定神闲。车没问题,刚年审过;人没问题,驾驶证也年审过。结果呢,还是有问题。说我安全带系得不规范。我一脸懵逼。安全带我系着呢,哪里不规范?警察说,你是从腋窝下系的,应该从肩膀上。我靠,我肩膀上正好冒出个疖子,勒着疼,只能从腋窝下。想脱衣服给他看,人家不看。直接罚单开出来,50元,扣1分。我郁闷啊。开车走人,心里难免问候了他祖宗八代。
晚上认真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我又仔细查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发现任何“规定”,而且居然没有对使用安全带设定行政处罚。只找到一条“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应当使用安全带”,法无禁止即可为,言下之意,在其他道路不系安全带也没关系。我又孜孜不倦查找相关法规,更没有找到安全带不能从腋窝下穿过的规定。
交警兄弟,你罚我50元扣1分依据的是哪门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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